碳关税渐近,中企如何应对?
2022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消息称,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就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达成有条件的临时协议,并待理事会常驻代表委员会及议会确认。
2023年10月,CBAM将正式实施,这较此前确定的实施时间推迟了10个月。欧盟碳关税提案在2022年6月获欧洲议会通过,原本定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发布的时间表显示,欧盟碳关税2023—2026年为过渡期,2027年起将正式全面开征。根据相关协议,欧盟碳关税将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以及氢能等行业。
毕马威中国碳管理与欧盟绿色新政合伙人林晓东称,考虑到中国的产业结构及在碳排放方面的进程,不难预见中国企业将面临重大的挑战: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下,中国进口商将负有合规乃至纳税的义务,不可能置身事外。
不利于高碳排放的重工业国家出口
欧洲理事会表示,初期的碳关税只适用于报告义务,旨在收集数据。但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后续公司进口产品时需要为其碳排放支付费用,价格挂钩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ETS是欧盟减排的主要政策工具,它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发电厂和工业企业购买二氧化碳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放量设置上限。
在欧盟碳关税过渡期结束之前,欧盟委员会将考虑把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商品涵盖在内,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目标是到2030年将ETS涵盖的所有商品纳入进来。有机构预计,假设按照每吨100美元征收碳税,那么中国每年向欧盟出口的商品将被征收高达350亿美元的碳边境调节税,这笔碳税占了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7.7%。
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临时协议内容看,CBAM旨在平衡欧盟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成本,即进口产品到欧盟的企业,必须购买CBAM配额以支付生产国碳价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碳配额价格的差额。
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初版提案相比,本次达成的临时协议有以下关键进展:一是CBAM将从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在2年的过渡期内,进口商仅有报告义务。为避免与EU ETS免费配额对欧盟产业产生双重保护,过渡期的长短及CBAM的配额购买安排将与ETS下免费配额的逐步削减挂钩。二是CBAM的适用范围将扩展到涵盖氢产品和一些下游产品。CBAM将按照委员会的提议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和电力,并扩展到氢气、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某些前体以及某些下游产品,例如螺钉和螺栓等钢铁制品。
CBAM的大部分工作将交由欧盟委员会集中处理,委员会将于2027年底对CBAM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评估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的进展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产生的影响等。
作为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CBAM不只是一项纯粹的税收制度,而是一项税收与激励并存的机制。在欧盟的视角中,对于那些真正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来说,CBAM是一项重大的激励机制,因为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制度形成市场上的价格优势。随着免费配额的退出和碳价的攀升,这一优势在中长期会越发明显。
然而,对于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看法并不公允。毕竟中国的很多企业还没有建立成熟的温室气体管理体系或进行有效减排;而完成这一工作的成本,再加上中短期购买CBAM配额的直接成本,是中国企业所无法承受的。
“CBAM的影响远不只停留在欧盟的这个制度本身。作为一项调节国际贸易的边境机制,其他国家和地区很可能会跟随欧盟的步伐,建立自己的碳关税机制。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碳边境调节机制或类似的碳关税机制提上议事日程。即使中国建立了对等的碳边境调节机制,依然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毕马威中国供应链主管合伙人梁因乐称。
梁因乐认为,与“人为”定义的关税制度不同,碳关税制度的基础是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与减排)的客观计量;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在碳排放管理和减排方面的进程,决定了他们的劣势地位。除非有其他制度的干预,这样的优劣势差异甚至会长期存在乃至日益扩大。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不得不通过其他制度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产业,而这一过程可能会对现有的国际贸易秩序(如WTO)造成冲击,加速“去全球化”的进程。
背负高碳包袱
欧洲议会表示,到2027年,将建立一个单独的新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II),用于道路运输和建筑燃料。据议会要求,还将涵盖制造业等其他行业的燃料。如果能源价格异常高,ETS II可能会推迟到2028年。此外,将建立一个新的价格稳定机制,以确保如果ETS II中的补贴价格超过45欧元,将额外发放2000万补贴。
欧洲议会还表示,将设立一个社会气候基金,以支持弱势家庭、微型企业和运输用户应对建筑物排放交易系统、道路运输和其他部门燃料排放交易系统的价格影响。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法国议员Pascal Canfin说,临时协议现在需要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确认,欧洲议会将于2023年1月或2月举行全体会议表决。
据悉,碳关税是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旨在通过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降低至少55%来应对气候变化,并保护就业和公民,到2050年,净排放量降至零,实现碳中和。
欧盟意图通过引导供应链从高碳国流向低碳国,迫使发展中国家引进其绿色技术、标准和生产设备,进一步促进欧盟的绿色产业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其在绿色竞赛领域的良性循环。在全球生产网络下,欧盟碳关税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失衡局面,导致发展中国家不仅要面临被发达国家阻挡在价值链低端环节的风险,同时还要背负碳关税等气候贸易规则带来的高碳包袱。
中企应对必须具备长期思维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现阶段以制造业为首的行业具有高碳排的特性,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相关气候政策将不可避免地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总成本,削减市场竞争力。对于尚未建立成熟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企业,未来将面临较大的财务与经营影响。
毕马威建议,面对不断涌现并日渐强劲的相关气候政策,受影响的中国企业应尽早响应。通过监测、报告与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充分识别企业面临的减排风险与机遇,依此评估基准线情形并设立减排目标,助力后续脱碳战略的制定。受影响企业尽早建立完善的温室气体管理体系,包括完成产品基准线的量化,引入、建立和完善MRV等碳排放管理机制,准备和应对核查核证,开发低碳/减碳方法学和项目,科学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降低全球气候相关政策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具体而言,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带来的挑战,企业应当识别范围内的产品与供应商,包括审查供应链及海关编码等。此外,企业应采用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从CBAM的角度分析与评估产品碳足迹。需特别注意的是,欧盟ETS/CBAM和温室气体核算与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相对复杂且技术性较强,企业应选择具有碳相关工程背景、具有欧盟核查核证资质以及EU ETS和CDM相关经验并且熟悉欧盟ETS、CBAM和温室气体核算与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顾问。再者,企业应评估政策影响下带来的财务及商业影响,并将其视为组织潜在的碳资产与碳负债。最后,企业应识别与分析组织及价值链上现有的减排机会,应对包括CBAM、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在内的全球气候政策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文章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